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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摘要:編輯同志: 當前,婚姻無效的案件呈逐步上升的趨勢,但法院在制作判決書過程中,對判決主文告知當事人上訴權的表述(以下簡稱結尾處)存有幾種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以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為基準,從【釋義】、【管轄】、【法律適用】、【適用該案由應注意的問題】進行闡釋。簡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關系,對該案由涉及的管轄問題進行了說明,為適用案由和處理糾紛提供了較為準確的法律依據,重點揭示了案由確定的意義、適用的規則和方法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蹲罡呷嗣穹ㄔ好袷掳讣赣梢幎ɡ斫馀c適用(2011年修訂版)》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權威性,適合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民事訴訟時使用?!?/p>
《婚姻家庭案件立案標準》以最新婚姻家庭法律法規為依據,針對婚姻家庭糾紛立案實踐中的典型疑難問題,全面系統地闡述了婚姻家庭糾紛的立案標準、立案關鍵、立案技巧,著重解決立案實踐中熱點、疑點、難點問題的法律適用和有關實務問題,從而有利于法官、律師、當事人掌握婚姻家庭案件立案的脈絡與指向。
本案關注點: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特定身份關系導致婚姻無效,應結合當事人陳述,注重對證據的審查,或者依職權進行收集、調查,就婚姻效力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分別作出判決,切實保護當事人訴權。
本案關注點: 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癥,婚后經治療精神癥狀消失的,應當視為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另一方申請婚姻無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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