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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提供真實、全面信息的義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2016年,張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兩只拉桿箱并收到,隨后向廣東省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花都分局芙蓉工商所以商家廣告夸張違反廣告法為由投訴,要求商家賠償損失。工商所出具調解通知書要求某銷售公司對廣告內容進行整改。
絕對化廣告用語未造成消費者錯誤認知不可認定為欺詐。相關行政措施不應作為直接認定經營者欺詐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