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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票據與其基礎關系】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2011年12月7日,銀行給原告興邦公司出具一張銀行承兌匯票,后興邦公司將該匯票背書給山亭農信社,請求委托收款。后棗莊歐健公司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向棗莊市商業銀行下達停止支付通知書,判決本案爭議票據無效,歐健公司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同年6月7日,山亭農信社請求付款時遭到拒付,根據票據權利,向其前手興邦公司追索,并將該匯票退回給興邦公司。興邦公司隨后向法院起訴。
除權判決作出后,對于原合法票據權利人賠償后手后所產生的損失,其有權要求公示催告的不當申請人就其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