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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遺囑的形式要件認定規則? 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遺囑,人民法院應認定無效。 簽署日期不全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以遺書形式處分遺產的,如該遺書具備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應認定有效。
三原告與被告系兄弟姐妹關系。原告的母親范某生前居住在本案訴爭的房產內,因被告田某當年居住條件不好,借住在原告母親的房內,以便適當照顧其母親,原告母親于1998年病故,而房屋一直由被告田某一家居住。2012年年底,原告聽說母親的老房子將拆遷,被告田某依據遺囑將拆遷安置給母親的四套安置房全部占為己有,并不考慮困難兄弟的懇求,此時原告才知有這份遺囑。經三名原告辨認,遺囑并不是母親親筆書寫和簽名,且遺囑的形式也不合法,該遺囑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以“立囑人”的名義出具的書面材料對家庭事務的記載,將家庭重大財產的情況向子女作一書面交代,以免發生家庭矛盾,不視為“遺囑”。